第二十九条

有效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分别交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审查,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分别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