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