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八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