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期间,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