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