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确保发言质量。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