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署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