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
- 制定机关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2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各开发(度假)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监督检查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级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度假)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各开发(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动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参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事项,建立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保证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应当至少每年组织开展1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一)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进行审查,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书面告知涉及厂房、场所的有关情况;
(三)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服从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发包、出租单位和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房屋出租单位出租房屋时,应当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房屋。房屋承租方不得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使用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险情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出租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或者因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因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和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依法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专家、专业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