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