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