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与应急预案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保证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应当至少每年组织开展1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