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