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开发(度假)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监督检查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