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专家、专业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