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事项,建立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