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方式、内容和频次,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