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参加。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