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7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反家庭暴力协同合作;
(四)褒扬、激励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五)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在国家规定的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节假日和普法宣传日,倡导开展以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为主题的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鼓励村民、居民互助互爱,及时调解、劝阻家庭暴力行为。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等应当做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登记和分类统计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一)及时劝阻、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相关记录;
(二)根据工作职责,提供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心理辅导等服务;
(三)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积极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法律援助等,及时转介到有关组织。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并及时依法调查取证;
(二)协助需要就医的受害人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协助需要鉴定的受害人联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三)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一)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报案后七十二小时内出具告诫书;事实清楚且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应当当场出具。
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在实施告诫时,可以邀请妇联等组织参加;应受害人要求,可以通知加害人所在单位参加。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就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救助等事项提供转介服务,并保护受害人隐私。
(一)有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经费、人员,能够稳定持续运营;
(二)有安全保障,能够防止加害人继续实施加害行为;
(三)与公安机关以及接受家庭暴力投诉的其他组织有畅通的合作与转介机制。
临时庇护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因家庭暴力造成严重侵害后果的;
(二)长期、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
(三)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
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当进行家庭美德和法治教育,必要时进行心理辅导。
未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伤害的,也应当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一)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身份信息;
(二)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