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存档;查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