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