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组织,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在国家规定的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节假日和普法宣传日,倡导开展以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为主题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