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十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有关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