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统计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统计工作,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研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等应当做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登记和分类统计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