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统计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统计工作,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研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等应当做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登记和分类统计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