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并报送相关信息。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鼓励村民、居民互助互爱,及时调解、劝阻家庭暴力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