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反家庭暴力协同合作;

(四)褒扬、激励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五)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