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反家庭暴力协同合作;
(四)褒扬、激励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五)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