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 制定机关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9月28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商业、邮政、电信、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医疗、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的公共服务;
(三)影视产品制作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
(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
(五)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
(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设计、制作。
(一)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会标、告示、公文、公章、公务用名片用字;
(四)招牌、广告用字;
(五)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
(六)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书用字;
(七)证书、奖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签、票据、门票用字;
(八)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九)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
(十)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
(六)特殊的出版、教学、研究用字;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一)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教学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民族自治地方本民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讲解、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五)中等、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第三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