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