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