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市(州)和高等院校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