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