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