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