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四条有效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六)特殊的出版、教学、研究用字;(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