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

(六)特殊的出版、教学、研究用字;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