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对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