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