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