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总工会或者地方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