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第八条有效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在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所在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