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供相关资料的;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