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受理、交办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接受下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交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提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