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组织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职工、用人单位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向同级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由同级或者上一级工会根据调查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整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