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交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职责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同级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代为履行。

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照上述规定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