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