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依法支持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与健康、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