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实名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监督保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