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劳动法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争议诉讼、从业禁止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相互通报,定期会商,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