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工会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的,由上一级工会向其发出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并不得再次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