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工会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的,由上一级工会向其发出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并不得再次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