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和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以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减损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