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8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11月12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1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邮政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寄递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末端服务场所纳入城乡社区发展治理范围,促进共管共治共享。
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产业功能区以及城市有机更新改造,应当统筹邮件、快件区域分拨中心、快递物流园区、县域公共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并将邮政快递末端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完善市和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城乡配送网络。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以及综合交通枢纽场站等,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布局邮件、快件处理基础设施,设立邮件、快件进出绿色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商务楼宇的,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将邮政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智能快件箱纳入配套设施设备范围,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鼓励既有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商务楼宇等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局并设立邮政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智能快件箱。
本市支持传统信报箱改造,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服务一体化、智能化。
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整合共享资源,拓展合作范围,发展快递公路、铁路、航空联运,推进快递下乡进村,实现村(社区)快递服务全覆盖。
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等集约共享配送模式,创新适应城乡区域特点的多种末端服务方式,构建城乡一体化高效配送体系。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为大型会展、重大赛事、重要活动、旅游景区等应用场景提供定制化、专业化的寄递服务。支持邮政企业开设创意主题邮局和智慧报刊亭,服务建设世界文创名城。
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拓展上下游产业链,加强区域协同发展,促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综合供应链服务商转型升级,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市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建设分拨中心和集散节点。
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入驻国际空港和国际铁路港枢纽,发展国际快递,提供仓储、保税、通关等综合服务,促进国际供应链枢纽建设,服务“一带一路”倡议。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本市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使用经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材料。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将包装减量化、绿色化要求纳入收件服务协议,引导相关用户建立绿色包装使用习惯。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取措施回收邮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用房租赁、场地租金等方面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网点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营业场所、村邮站稳定运营。
受托人应当具备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能力,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邮政企业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质量负责。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行封闭式管理场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为邮政、快递作业临时停靠、派送等提供便利。
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收寄、投递作业时应当穿着具有企业专用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
快件投递至邮政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智能快件箱的,视为一次投递。
邮政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免费保管期限,按照规定公布免费保管期外收费标准,免费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禁止邮寄、快递国家秘密载体加强宣传和提醒告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者未在七日内收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答复的,可以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提出申诉的用户作出申诉答复。
从事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