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快递末端网点的,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