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持续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网点、缩短营业时间,不得改变邮政普遍服务营业网点使用性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用房租赁、场地租金等方面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网点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营业场所、村邮站稳定运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